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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涉军事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涉军事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20〕2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精神,决定开展全市社会组织涉军事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团体涉军名称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局对登记名称中包含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的社会团体,要逐个进行清查。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要责令社会团体按照程序权限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前不得再组织相关活动。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名称,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申请名称变更。社会团体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二、规范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依据《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依据《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对于已参加社会团体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清理退出。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中不予受理。

四、加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宣传管理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五、其他有关要求

市本级社会组织应全面梳理本社会组织中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分别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见附件2)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见附件3)。若无涉及军队人员和单位的社会组织,请在统计表序号栏填写“无”。双重管理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填写的统计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收集后,于5月8日前寄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市本级社会组织,于4月30日前将统计表直接寄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汇总相关表格,同时报送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情况,主要内容突出名称审查、章程核准、违法查处等,并于5月8日前寄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杨超、阮翔,联系电话:89189071、89189337,联系地址:鄞州区宁东路835号B座320室。
 

附件:1.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政策规定.doc

2.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doc

3.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doc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