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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山东商会章程

(2023年12月30日商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宁波市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译名: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DONG,缩写:NBC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山东在宁波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贸易及工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厚德、重义、诚信、共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山东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鲁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努力为鲁甬经济和文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委员会外滩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山东籍企业的形象。
 
(二)搭建活动平台,引导会员参与宁波与山东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举办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交流和合作,探索发展商会的方法和途径;
 
(四)编印会刊、建立和维护商会官网、微信公众平台;兴办经济实体,发挥群体优势,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五)本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协调、化解会员各类矛盾纠纷,规范商会治理,宣传法律法规,依法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承办宁波与山东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七)弘扬齐鲁文化,传承鲁商精神,维护商会内部团结,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共举共荣,形成凝聚力。
 
(八)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宁波的山东籍人士所办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
 
(四)自觉遵守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商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维护本商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商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对本商会不公开的事宜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理事会决定的,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对本会声誉造成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咨询委、法律顾问。
 
(九)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值班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聘用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商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商会健康持续的发展,有利于商会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商会的团结和谐。
 
监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
 
1.未担任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监事享有的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检查本商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4.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三)监事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2.列席理事会时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3.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保守本商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商监事长由理事会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宁波市山东商会党支部。
 
第五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30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