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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22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卢子跃
                            2016年1月7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二、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2001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三、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四、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五、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六、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七、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八、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2006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九、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十、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
  十一、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