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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政发〔2015〕4号、甬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分类确定如下:
(一)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业务主管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嫌应批未批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三)关于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对于调查取证相对简单、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四)其它需明确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业务主管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不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对该职权其余的具体处罚事项负兜底责任。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
1.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对于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综合执法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2.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
5.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打造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类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四)协调会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双方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构成追责事实的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加强执法协作
(一)开展执法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
(二)加强业务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尽快顺应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建立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例库,以案说法,举一反三,使之成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干部的实践平台、学习平台。在划转行政执法事项前,先行培训、先行考试、先行申领行政执法证,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可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活动,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对接,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构建工作平台。按照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要改革措施、建设统一政务投诉举报平台和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为配套改革措施的“一主两配”要求,以12345热线为载体,整合各部门非紧急类投诉举报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统一、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实现平台统一接听、受理、解答、转办、督办;同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着力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解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问题。
五、关于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对工作推进中涉及的问题一定要深入研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相互之间可操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力求在“细”字上做文章,在“清”字上下功夫,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同时,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争议处理等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具体操作制度(详见附件1、2、3),协作配合制度要在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时,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同步明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协调,积极推动各地研究制定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制度,并督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三)完善执法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机构编制、法制、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制监督、公安保障、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队伍建设、办公保障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同时,要切实关心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拴心留人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
(四)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部门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的内容。对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