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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和补助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
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为提高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化安置率,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和安置房去库存,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4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二、奖励和补助
(一)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比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除给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补偿资金5%外,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再给予15%的奖励;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则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10%的奖励。
(二)购房补助标准。被拆迁人从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完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定价机制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测定机制进行完善,使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客观反映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价格水平。
四、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