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导航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4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宁波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宁波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0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以下简称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实施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信息共享制度,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完善部门职责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
第四条  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是各级政府部门管理、发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信息的统一平台,是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基础数据库。
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分为基本目录库和权力运行库,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与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关联。
第五条  纳入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管理的行政权力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运行信息两类。
基本信息包括权力名称、基本编码、权力类别、实施依据等内容。其中权力类别以省政府确认的权力类别为准,主要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九大类。审核转报作为与行政审批权力相关的管理服务事项,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运行信息包括实施主体、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常见问题解答、运行流程、服务表格等内容。
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必须从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下载,实际行使的行政权力信息纳入权力运行库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会商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政府办公厅(室)负总责,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法制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照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做好本部门权力清单比对规范,以及权力运行信息的梳理入库和维护工作,确保本部门权力清单与基本目录库保持一致,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推动同级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牵头审核管理权力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中的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以及审核转报等事项。
各级法制部门牵头审核管理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中的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征用等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审核管理权力清单中行政征收等事项。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审核管理权力清单中行政奖励等事项。
各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对权力事项库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权力运行库的统一管理、培训使用,配合同级政府部门完善权力运行要素,落实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同级政府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各类功能园区有关单位参照以上工作分工,负责本区域内权力清单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根据上级政府整体安排开展权力清单相关工作。
垂直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及部门在乡镇(街道)驻场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由其上级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政务服务网建设要求纳入相应权力运行库上网运行。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九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时,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未按规定程序、时限申请或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同级或上级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可以提出督促意见。
第十条  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作出调整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进行比对规范,自基本目录库调整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权力清单进行同步调整。
依据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新设、变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市级相关政府部门于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的申请;没有对应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相关政府部门向市编委办提出调整申请,市编委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关审核部门并完成初审;初审同意的,报省编委办审核;审核同意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在基本目录库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各环节时限均缩短为2个工作日。其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提请调整基本目录库的,参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因机构或者职能变动、承接上级下放权力、向下级委托放权的,由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更的部门于相关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本部门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关审核部门并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行政权力事项信息的调整维护工作。
委托下放或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应当同时列入委托(上级)和被委托(下级)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分别予以注明。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指导做好行政权力的承接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实施权力的部门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对相关权力运行信息内容进行变更。审批类行政权力事项中涉及办理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运行流程等内容调整的,应报同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对权力边界存在争议的,由实施权力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月汇总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变动情况,于下月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上月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变动明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并抄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因素,以及同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行使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权力的;
(二)在权力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的;
(四)未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或未按运行流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调整、维护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及相关运行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权力清单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权力清单的内容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认为政府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调查,情况属实的,提请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于调查处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本市各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本市其他实行权力清单管理单位的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