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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姚江大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55号)

   
 
 
江北区、海曙区人民政府,市防指、市水利局:
《宁波市姚江大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姚江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宁波市姚江大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姚江大闸安全管理,做好大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大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的放水预警工作。
第四条 放水预警方式主要有传真、电话或微信等,同时开启屏幕警示或喇叭警示。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放水预警范围:姚江天水家园~新江桥段。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宁波市水利局负责姚江大闸放水预警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宁波市三江河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三江局)具体负责发布姚江大闸放水预警信息,落实姚江大闸放水工作;放水期间组织人员对管理范围内水闸上下游巡查;协助处理放水预警或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江北区、海曙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及时接收市三江局发布的放水预警信息,向沿线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发送放水预警通知并监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放水预警或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遇紧急重大情况立即向市防指报告,并向市三江局通报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指挥中心、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杭甬船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水陆交通治安分局水上派出所、三江河道保洁单位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水上管理和作业部门)应配合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及时接收市三江局发布的放水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各类涉水项目业主和作业人员落实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预警程序
 
第七条 市三江局根据运行调度指令中规定的放水时间提前2小时发布放水预警信息。遇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时除外。
第八条 市三江局通过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市防指、区防指和水上管理和作业部门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回复。
第九条 市三江局在放水前和放水过程中应打开放水警示红灯或LED屏幕、并用高音喇叭进行放水警示;巡查大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
区防指接到放水预警信息后,立即做好放水预警通知,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水上管理和作业部门接到放水预警信息后,立即做好放水预警通知,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预警保障
 
第十条 市三江局负责配置和维护水闸管理范围内的预警和放水设备;组织放水预警相关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并做好放水预警的宣传和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 区防指负责配置和维护辖区内预警设备;组织放水预警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并做好放水预警相关的宣传和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预警任务或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