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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市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居住地应当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分制供给公共服务和便利
     各地、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同时,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
    对城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当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积分量化指标以及持证人凭积分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相关机构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审核结果等提供便利。各地平台间信息数据应实现集成、互通共享。
四、抓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组织保障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要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确保新型居住证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居住证申领、签注程序,创新工作机制、手段,改进便民服务举措。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积分制供给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工作创新。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人依法主动登记和用人单位、居住地网格化申报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主管部门甄别为准和按权限共享使用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机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优化再造工作流程,打通数据壁垒,逐步减少纸质材料,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保障。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8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切实保障协管员工作待遇。有效整合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实现多员合一、一员多能。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对贯彻实施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切实抓好贯彻实施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引导工作,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准确解读新《条例》的主要精神和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总结宣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凝聚各方共识,为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条例》及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于2017年1月31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