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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质联发〔2017〕4号)

 
   
 
 
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财政局: 
    经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标准创新能力,推进我市服务业(含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下同)标准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下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主持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省、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市级服务业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的。
       (四)承担由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标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
       列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取消上述补助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内予以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2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70万元。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省、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第二年度起每年根据市级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补助不高于5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补助分别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5万元,承担市级服务业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补助不高于15万元。
       (四)承担市服标办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补助不高于15万元。
       第六条  申请各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其中标准制(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科研项目等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
       第七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承担标准化项目、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及相关委托项目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研制、宣传培训和推广实施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二)承担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体系研制、宣传培训、推广实施、实施绩效评估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登记。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地服标办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将登记汇总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服标办。
       (二)申报。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报市服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补助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复印件;
       (2)《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证明材料
       (1)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原文和中文)和有效证明材料。
       主持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2)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省、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3)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市级服务业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国家标准委、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件。
       (4)服务业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市服标办文件、任务书、项目完成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补助程序
       (一)初审。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服标办。
       (二)审议。市服标办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补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进行审议,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
       (三)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四)资金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服标办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服标办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除予以通报并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确需延期的,按《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评估论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原《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服标办〔20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服标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