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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农机专项 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农发〔2017〕92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农机局(站),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我市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推进农机化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科技推广工作、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和平安农机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2017年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2017年6月23日
2017年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领和放大作用,明晰市级部门工作职责,推动权力下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使用效率,防范财政风险,根据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性补贴类项目
包括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小规模种粮农户水稻育插秧社会化服务补贴、拖拉机报废补偿和政策性保险等项目。
(一)农机购置累加补贴项目
1.实施目的。
通过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突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这一重点,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
2.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机具为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以及列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补贴试点的产品,详见《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简称《一览表》,市农机总站另行公布)。
3.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机具在落实中央资金定额补贴的同时,再由市级资金定额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累加,粮食烘干机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二分之一累加,详见一览表。
5.市级资金分配方法。
根据各区县(市)上报需求,结合上年结余情况进行分配。
6.补贴申报材料。
补贴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及公章)、购机发票、 “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和所购机具到当地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系统生成,签字盖章确认,详见表1),提出补贴申请。
外地户籍购机者申请补贴另须提供在申请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购置插秧机的补贴对象另须提供所购机具的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
7.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区县(市)或乡镇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当场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资格,并做好人机合影、铭牌核对、签字确认和系统操作等工作。对不便于移动或需要现场安装的补贴机具,农机部门实地核实确认。
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补贴对象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外公示7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县级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8.监督管理。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12月15日前,将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总结报送市农机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