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导航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17〕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1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8日
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为基本目标,大力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试点工作覆盖到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又要结合实际、以点带面,将各级政府及其主要执法部门作为突破重点,有效推动试点工作。
——坚持确保质量和提高效率相结合。既要明确审核标准,严把审核关口,确保审核质量;又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程序机制,确保审核效率。
——坚持提升素质和强化力量相结合。既要立足法制机构队伍现状,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审核能力;又要适应落实法制审核职责需要,强化队伍建设,适度增加工作力量。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均为试点单位。主要任务措施如下:
(一)建立审核制度。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国土资源、发改、财政、人力社保、质监、规划、环保、文广新闻出版、安监、卫生计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期限、审核程序、审核内容等基本要求。[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试点单位(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前]
(二)落实审核主体。市编委办要牵头落实好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人员力量;市、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制办、有关试点单位;完成时间:2017年7月底前)
(三)确定审核范围。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清单,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6号)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结合实际,提出纳入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市、区县(市)政府及其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目录清单原则上应全面覆盖所有应纳入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试点单位;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前)
(四)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证据、法律适用、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内容。对于主要行政执法领域以及发生数量较多、频率较高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制定审核要点或导则,明确审核的关键事项、环节及具体要求;原则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均应有相应的审核要点或导则。(市法制办、各试点单位;完成时间:2017年11月底前)
(五)完善审核程序。市、区县(市)政府及其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明确送审材料、审核时限和操作流程,重点规范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受理、法制机构认定、登记、审核、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编号、归档等流程。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法制审核工作的机制。(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试点单位;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前)
(六)探索审核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网上审核运行平台。[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法制办、各试点单位;完成时间:2017年11月底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试点工作推进的具体事务。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指导、政策研究、信息交流的作用,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保障。
(二)抓好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队伍力量、工作水平等因素,经认真评估、严格把关,确定部分区县(市)和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为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要参照市政府做法,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要对照本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本单位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在时间进度上力求率先,在工作成效上确保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示范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注重总结,加强宣传,组织交流,及时推广。
(三)强化督促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对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或者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在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