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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7〕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贯彻实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题中之义,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的内在要求。为扎实推进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良好氛围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公共媒体应该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传播效果,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提升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营造共同养成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并适时组织举办《条例》宣传教育培训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利用各级普法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广场宣传栏等载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条例》实施顺利推进
(一)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同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研究制订不文明行为曝光工作规范。
(三)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管理,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由辖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卫生计生、信访、发改等部门及工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机制;明确治理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高空抛洒、建筑物外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等不文明行为的主管部门。
(四)区县(市)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五)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违反限制养犬规定、生活噪音污染、交通违法等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工作。及时完善限制养犬有关规定,提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建议;对违反有关限制养犬规定的行为,加大巡逻排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指导社区、物业、乡镇(街道)、村干部等劝阻、举报违反有关限制养犬规定的行为。对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交通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对行驶车辆内人员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依法保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常有效的执法活动,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理。
(六)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城市公共环境不文明行为执法工作。依职责切实做好各类户外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该类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取证调查和行政处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清除工作,维护城市市容形象;其中违法责任人明确的,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清除。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宣传引导,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积极组织广大城管义工,开展各类文明践行活动。通过设立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等形式,积极倡导文明理念、公德意识,劝阻乱倾倒垃圾、毁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积极落实《条例》爱心服务点和爱心公园、亲子厕所等文明城市基本设施建设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爱心服务点、爱心公园、亲子厕所建设。
(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禁烟规定及相关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和各项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将禁烟工作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执法的重点工作,把《条例》规定的严禁吸烟的场所作为日常检查执法的重点场所;对于违反有关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督促禁烟场所责任单位做好管理工作;以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窗口单位等公共场所为重点,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禁烟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核实并进行有效处置。同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各级红十字会研究制定无偿献血者及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的保障、奖励办法。
(八)市信访部门负责建立与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进一步完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完善《条例》实施知识库;建立与完善按责转办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及大数据分析制度。
(九)市发改部门负责不文明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在《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版)》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充目录,将符合《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目录,明确信息的具体事项、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共享属性、有效期限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将文明行为纳入教学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十一)市公安、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出台不文明行为曝光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部门予以曝光的违法行为种类、曝光范围、时限等内容,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抓紧出台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相关办法,统一确定本部门执法领域内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形、岗位、折抵罚款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切实有效落实好该条文的执行;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二)各级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应当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完善执法协作,强化监督检查
(一)完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市信访、公安、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共同参与执法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等制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担当、联动推进,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三)循序渐进,逐步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各区县(市)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分区域、分阶段、分重点逐步治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对部分不文明行为的惩戒管理措施,可先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出台统一的制度。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