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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 租售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7〕192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设规模偏大确需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最后一批次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有自持比例等要求,确需分层、分单元预售的除外)。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达到的形象进度如下:
(一)低层、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主体结构结顶;
(二)中高层、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符合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仍按《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执行。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次日算起)将准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预售。
四、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7]165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车位(库),公示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各地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及其车位(库)销售价格的指导,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在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备案价格制作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并与商品房一房一价表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同步张贴公示;车位(库)预售许可证领取后应按一车位(库)一价进行公示,同时公示车位(库)租赁价格。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除销售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价款或费用的方式变相涨价,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购买车位(库)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五、加强车位(库)租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附属车位(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位(库),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车位(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
六、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及其车位(库)租售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对租售及合同纠纷应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七、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本通知第一点执行,施行后新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通知第二至五点执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