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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 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风险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  风险管控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
突出重点、分级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科学辨识、明晰重点,落实责任、分级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参与,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总要求,综合采用政策法规、经济文化、组织管理、工程技术等措施,积极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坚持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风险辨识,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消除或减少隐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降低事故风险,推进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的闭环管理,并在闭环管理中不断完善、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鼓励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风险辨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识别所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源、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后果。重点企业(场所)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作业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任务、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无遗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区域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工业园区布局是否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内高危企业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化工企业是否实现进区入园,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是否存在火灾、人员踩踏等重大风险,“低小散”区块是否存在火灾、厂房坍塌等重大风险,交通运输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新兴行业(产业)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各有关部门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存在的重大风险,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所暴露的风险;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本行业领域所反映的类似风险。
企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同时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隐患记录,充分考虑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源和性质,对潜在的人、物、环境、管理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分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根据区域、行业领域、企业风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定性评价、半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等相应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定量评价法对各岗位、各班组、各车间辨识评估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通常采用风险判定矩阵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行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评价法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辨识出来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
区域风险评估是在企业和行业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上升到整个区域的风险评估,整体评估分析本区域风险构成和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区域风险辨识和评估,汇总区域内重点企业(场所)风险信息,建立区域重大风险清单和数据库,绘制区域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行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重大风险数据库。
重点企业一般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风险档案和数据库,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更新风险数据库:
(一)上级作出重要相关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
(三)本地或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业态新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一般应及时进行相应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三)企业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八)行业管理部门有专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针对本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明确管控目标、管控任务、管控要求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重大风险一般应做到“一险一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风险管控重点,逐一落实所有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源头管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安全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升级等措施,严格各类高风险工业园区、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准入,有效降低区域风险。
各有关部门要以重大风险企业(场所)为重点,联系实际,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多种手段消除和控制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落实行业安全风险监管责任,提高本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分类、分级、分层、分专业”的方法,从组织、制度、技术、经济、应急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分别落实领导层、管理层、员工层的风险管控职责和风险管控清单,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区域、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重要时段应加强监管。
各有关部门对重大风险的企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管,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全覆盖。
第十七条  实施风险公告警示。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发布一次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警示信息,存在阶段性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重点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风险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强化重大风险监测和预警。
第十八条  被评估为重大风险的企业(场所),若同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该企业(场所)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挂牌治理。
第十九条  市安委办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实现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是风险管控失效所形成的缺陷或漏洞。企业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等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围绕安全风险查隐患、堵漏洞。通过隐患排查,查找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通过隐患治理,消除风险管控的缺陷或漏洞,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衔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运行体系,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标准化体系的规范运行,强化风险分级管控,突出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标准化建设始终植根于风险辨识的基础之上、运行于风险管理之中,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1〕32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属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支持推动企业落实管控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推进宁波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完善信息报送、隐患抄告、治理反馈、绩效分析等功能,建立涵盖执法检查、网格巡查、中介排查、举报核查、企业自查等各类隐患的数据库,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动态跟踪记录,严格落实闭环管理。鼓励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并与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相衔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企业因未落实风险管控工作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的,依照宁波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管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或行为。
风险辨识(风险识别),是指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风险评估,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的全过程。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风险导致事故的条件,确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大小和等级的过程。
风险管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企业对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分级管控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场所),是指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城市公共客运、港口危险物品作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商场(市场)、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宗教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单位(场所)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