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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和“名城名都”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系统地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完善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文物安全监管能力,让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当代社会,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摸清全市文物资源家底,文物保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基本形成科学完备、规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惠及全民的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广泛、支撑发展、多方协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传播体系,基本形成大文物保护格局,文物保护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1.加强文物认定公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以保护抢救为第一要务,重视文物调查、认定与依法公布工作,确保文物资源安全。各区县(市)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十三五”期间依法定程序新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点),并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部门要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做好历史建筑推荐公布工作,并切实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建立“三普”登录文物评估管理和退出机制。
2.强化文物日常保养与维护。各区县(市)文物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人或专门机构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同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岁修机制,减少大修,与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开展传统营造技艺和传统工匠的调查工作,探索和推进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的招投标体制、匠艺传承机制、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文物安全电子巡查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月度检查以及市县两级文物部门的季度巡查,切实抓好各级文物管理工作。
3.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力度,防止擅自拆除、迁移等各类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依法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4.加大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高质量地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依法公布普查信息数据并积极转化成果;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科学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系统,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5.深化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金色名片”保护工程,编制完成已经批准立项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和公布,按照规划加强抢救性保护,开展预防性保护,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拓展实施展示利用项目;以古桥、古祠堂、名人故居、地标性文化景观或代表性近现代建筑等“四百”保护工程为重点,实施“美丽乡愁”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程,防止因维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文物被破坏损毁。
6.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大运河(宁波段)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与监测,编制完成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加快大运河(宁波段)遗产的利用与开发;做好“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与申遗工作,继续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调查与研究,开展东海及内水重点区域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实施相关史迹点的本体保护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和监测项目。
(二)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1.促进城乡品质提升。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构建文物保护与城乡发展相统筹、与民生改善相结合、与特色小镇建设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立国保单位保护利用在区域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推动区域发展空间、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相关产业链的建设,进一步建设完善上林湖越窑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推动河姆渡遗址申报与创建省级、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以文化生态保护的科学理念为指导,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和管理运营,维护街区文物的完整性、历史的原真性和风貌的协调性,推动实施秀水街、永寿街等街区的有机更新项目。
2.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优化博物馆发展布局,建成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各区县(市)应结合区域实际,建造特色核心馆、博物馆群或文博衍生服务产品集聚区;探索发展一批行业博物馆,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鼓励社区博物馆建设;鼓励各博物馆结合馆藏特色,开发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需求的社会实践课程,鼓励各中小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扩大文物资源的社会开放度,提升不可移动文物的开放利用水平,辖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开放率达到70%以上,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3.加强对外文化交流。进一步研究地域历史文化,挖掘文物价值内涵,推出一批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影视和图书等文艺作品,传承与传播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推动文物对外合作交流,继续拓展对外交流渠道,深化与国内外博物馆的文物交流合作,打造文物外展交流品牌,积极参与和举办国际、全国文物博物馆学术会议与论坛,进一步扩大宁波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4.发展文博创意产业。积极引导文物资源融入生产生活实践。结合创意产业、旅游产业、非遗生产等适宜产业,拓宽文物建筑、工业遗产的多元利用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文博单位积极培育宁波文化创意品牌。
(三)强化文物监督管理
1.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督察,有计划地开展文物安全消防、技防的培训和演练,建立文物消防隐患挂牌整改机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给予指导和支持,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加强对辖区文物的监督与巡查,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市县两级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时效;建立文物、公安、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3.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加强法人违法整治和文物流通市场整顿工作,保持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建立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通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方式,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守法信用记录,建立文物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快推进《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扶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将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研究制定文博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结合文博事业发展需求,在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拓宽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渠道,完善文物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着力改善低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资金得不到保障的状况;积极支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扩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扶持范畴。
(三)加强科技支撑。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改造提升文物库房及设备;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展示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四)强化队伍建设。依托国家文物局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和省文博人才培养计划,强化我市文博队伍建设,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提高市、区县(市)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切实改变文博行业人才紧缺现状。
本意见自2018年2月6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