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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市级 社会组织开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18〕66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计〔2018〕8号)精神,现就2018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项目资助的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为平安宁波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做出贡献。
二、资助范围和额度
根据2018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共资助5个左右社会组织开展参与社会治理项目,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实施程序
(一)申报环节(6月25日前)
有意参与申报的市级社会组织将《2018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社会组织开展参与社会治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简称《资助申报表》)直接报送市民政局。申报项目内容应紧贴我市社会治理、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重点围绕困难帮扶、老年人关爱、青少年教育、农民工子女服务、社区矫正、婚姻家庭、就业帮扶、纠纷调解、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精神康复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开展项目设计,做到有的放矢,注重通过项目的实施解决或缓解特定的社会治理问题。项目申报的资金安排,各申报单位应根据宁波社会组织网通知公告栏发布的《市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财务管理知识问答(2018年)》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5日。
(二)评审环节(7月10日前)
市民政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质、申报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拟定资助社会组织入围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及宁波社会组织网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环节(7月10日-11月15日)
获公示通过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严格资金管理和财务要求,通过项目执行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市民政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指导,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四)验收及资金拨付(12月15日前)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后,于11月2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PPT)。市民政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报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助资金。专家评审组认为在项目执行中存在重大问题,或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性审计意见、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的项目实施单位,不予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申报项目的市级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完成上年度年报公示(当年新成立的除外),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社会信誉良好。
联系人:阮翔、应娇红,联系电话:89189337。
电子邮箱:nbmg2017@163.com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