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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基金会年报公示 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18〕24号

 
 
 
各市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的要求,市民政局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市级基金会年报公示和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公示和年度检查对象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年报公示或年度检查工作。
在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且认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由我局向社会公示;在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但未认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年度检查,我局将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公示。      
二、年报公示和年度检查报送材料
(一)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三)项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报送一式两份。
第(二)、(三)项材料由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年报公示和年度检查时间、程序
各相关基金会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参检基金会自3月13日起登陆“宁波社会组织网”(http://nbshzz.nbmz.gov.cn),点击“我要办”栏目中的“基金会年检”平台,进入操作系统,输入用户名(基金会中文全称)、密码(初始密码为:66668888,登陆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并按照要求填写《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完成后网上提交并同时打印纸质文本(A4纸正反面打印)。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将报告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基金会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直接登记的基金会直接报市民政局审核。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基金会报送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认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再出具年检结论,对未认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依法确定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四)网上公示。年报公示情况和年度检查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中国基金会网、宁波社会组织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基金会实行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法律责任
基金会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或者年报审核不通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年报和年检工作是基金会的法定义务,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包括未参检)或者未年报公示的基金会,市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五、其他说明
(一)年报公示和年度检查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203室(江北区育才路265号)。联系人:阮翔,联系电话:89189337。
(二)年报和年检中如遇系统故障或技术操作问题,请致电:010-58124073。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3月13日